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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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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部內部稽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密呈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
  2. 2.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本部及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及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辦理等案查核。
  3. 3.農、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部業務時,得調派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協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管理需要以及以往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次年度的稽核計劃。然後,該計劃必須經總幹事核准後執行。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本部、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和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於業務脆弱的單位,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複查。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還可以指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進行特殊案件的查核。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農、漁會信用部的業務運作合規,並促進其營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具體而言,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的任務是確保信用業務相關單位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規章,並指出任何存在的風險或問題。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農漁會信用部信用業務相關制度,《財政部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信用合作社相關法規和規章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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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上之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