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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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管理需要以及以往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次年度的稽核計劃。然後,該計劃必須經總幹事核准後執行。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本部、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和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於業務脆弱的單位,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複查。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還可以指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進行特殊案件的查核。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農、漁會信用部的業務運作合規,並促進其營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具體而言,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的任務是確保信用業務相關單位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規章,並指出任何存在的風險或問題。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農漁會信用部信用業務相關制度,《財政部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信用合作社相關法規和規章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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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