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10
廢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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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經財政部指定之機構編訂之各項業務作業手冊,編訂作業流程,以作為操作管理及內部稽核依據。
- 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量及本部、分部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
-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但不得逾稽核信用部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
-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曾參加經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一期次以上,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
- 前項專業訓練機構應於每年底將其下一年度擬開辦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陳報財政部核備,並將前一年度辦理訓練情形陳報財政部備查。
- 財政部得視信用經營業務實際需要,令前項專業訓練機構調整其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如左:
一、業務及帳務(包括電子資料及呆帳轉銷處理)之稽核。
二、資產、負債之稽核。
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四、庫存及保管品之盤查。
五、內部舞弊案及其他重大偶發事件之調查。
六、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查核。
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
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與考核。
九、內部控制制度之研擬、評估及建議。
十、參與訂定或修正各項業務作業及管理規則。
十一、其他有關稽核事項之查核。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克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執行職務應採不預告方式,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稽核資料應加以保密。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盤點、檢視、觀察、詢問、函證、覆核、分析等方法蒐集充分而適切之證據,俾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所依據。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帳號及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之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且稽核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管人員要求受檢人員開啟其所經管之箱櫃抽屜等接受檢查。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報經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餘)額,協助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餘)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呈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如有違反法令規辦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撰寫報告書內容應正確詳實,其書面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
農、漁會信用部應定期將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彙報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彙報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金融業務檢查機構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