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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漁會內部與信用業務有關之營業(含信用部本部及各分部)、財物保管及電子資料處理等單位均應依規定辦理自行查、填製工作底稿及繕具報告書。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呈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2. 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由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予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簽報總幹事作為年終考成之參考。
  3. 農、漁會應對信用部辦理自行查核人員實施適當之稽核訓練,並由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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