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了農會和漁會內部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該進行自行查核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這些單位應該自行進行查核、填製工作底稿和報告書,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呈報總幹事進行審核。如果查核中發現違反法令規章的缺失,應當向理事會和監事會提報,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並作出決議。另外,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自行查核的執行情形進行考核,考核的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農會和漁會還應該提供適當的培訓給信用部辦理自行查核的人員,並由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監督各單位的查核工作。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實際運用的情況。
- 核名詞
- 繕具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