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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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呈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如有違反法令規辦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 2.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撰寫報告書內容應正確詳實,其書面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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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需逐案作成書面報告,並提交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審議。若書面報告發現有違反法令的缺失,理事會及監事會需討論並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並立即執行,監事會則需追蹤考核。 2. 內部稽核人員撰寫報告書內容應該正確詳實,並且報告書的保存期限需至少為五年。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如上所述。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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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