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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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報經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餘)額,協助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餘)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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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實際需要,可以經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相關資料金(餘)額。在協助核算過程中,協助人員應對所核算的金(餘)額正確性進行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s://www.coa.gov.tw/),農業委員會是農會的主管機關,依據農業委員會相關法規,農會信用部需要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相關業務的正確執行。農業委員會網站上可以找到相關的法規資料,例如「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及農業委員會對農會信用部的指導原則和應遵循的政策。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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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