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報經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餘)額,協助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餘)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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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報經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餘)額,協助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餘)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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