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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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之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且稽核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管人員要求受檢人員開啟其所經管之箱櫃抽屜等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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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的人員應該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的資料,以協助稽核工作的進行。如果稽核人員認為有必要,可以與主管人員一起要求受檢人員開啟他們所管理的箱櫃和抽屜等地方,以接受檢查。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稽核人員能夠有效地進行檢查,並提供必要的資料來確保農會或漁會的信用部運作正常且符合規範。 一個可能的參考案例是,當信用部的內部稽核人員進行稽核時,他們發現了一些不尋常的交易記錄。為了進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稽核人員可能會要求該部門的主管人員協助,以便檢查受檢人員所經管的資料,可能需要打開一些櫃子或抽屜來查看相關文件。這樣可以確保稽核人員獲得他們所需的資料,並且能夠進一步調查該交易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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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