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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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帳號及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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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查核工作時,需要將所獲得的資料記錄在工作底稿上。如果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查核,還需要在工作底稿上註明抽查的方式、起訖期間或帳號以及檢查的範圍,以明確稽核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3 2. 「信用部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範例: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查核工作時,應將所觀察到的問題及查核的範圍等資料記錄在工作底稿上,如抽查方式的起訖期間和檢查的具體內容。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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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