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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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盤點、檢視、觀察、詢問、函證、覆核、分析等方法蒐集充分而適切之證據,俾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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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多種方法來蒐集充分而適切的證據,以便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所依據。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以下方法:盤點、檢視、觀察、詢問、函證、覆核、分析等。這些方法可以幫助稽核人員蒐集到充分且適切的證據,以便對業務及財務狀況做出準確的評估和表示意見。 舉例來說,稽核人員可以進行盤點,對資產、文件等進行實地檢視,觀察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詢問相關人員了解相關事項,給予他們機會表達他們對業務運作的看法和意見。稽核人員也可以請求相關文件和資料,以便進行函證查核,確認相關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此外,稽核人員還可以進行覆核,對已經完成的查核工作進行再次檢查和核實,以確保查核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最後,稽核人員可以對蒐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從而對業務及財務狀況做出評估和表示意見。 這些稽核方法的使用可以幫助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進行全面而有效的查核工作,確保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充分的依據。根據所述法條,內部稽核人員需要運用這些方法來蒐集證據,並根據這些證據對業務及財務狀況做出評估和表示意見。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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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