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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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定期將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彙報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彙報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金融業務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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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應定期將查核的種類、次數以及內容彙報給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則需要彙報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外也需提供給金融業務檢查機構做為備查。根據最新資料,目前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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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