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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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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部內部稽人員如發現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將肇致農、漁會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時,應即密報總幹事處理,涉及總幹事行為部分應密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處理。倘總幹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不處理時,應逕與主管機關連繫。
  2. 2.農、漁會如因內部稽核人員之舉發而使信用部免受或減少損失時,農、漁會應予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發現農、漁會信用部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導致重大損失事項時應採取的行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內部稽核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總幹事報告,如果涉及到總幹事的行為,則應向理事長和常務監事報告。如果總幹事、理事長和常務監事不處理該情況,內部稽核人員應直接聯繫主管機關。此外,該條規定還指出,農、漁會應該對內部稽核人員的舉報給予獎勵,如果這些舉報使得農、漁會免受或減少損失。 參考資料: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合作經濟業務發展條例修正條文全文,107年12月5日修正生效。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法第27條修正條文全文,108年1月9日修正生效。

  • 名詞
  • 失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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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將肇致農、漁會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時,應即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