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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內部稽人員如發現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將肇致農、漁會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時,應即密報總幹事處理,涉及總幹事行為部分應密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處理。倘總幹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不處理時,應逕與主管機關連繫。
  2. 農、漁會如因內部稽核人員之舉發而使信用部免受或減少損失時,農、漁會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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