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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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在發現農、漁會信用部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導致重大損失事項時應採取的行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內部稽核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總幹事報告,如果涉及到總幹事的行為,則應向理事長和常務監事報告。如果總幹事、理事長和常務監事不處理該情況,內部稽核人員應直接聯繫主管機關。此外,該條規定還指出,農、漁會應該對內部稽核人員的舉報給予獎勵,如果這些舉報使得農、漁會免受或減少損失。 參考資料: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合作經濟業務發展條例修正條文全文,107年12月5日修正生效。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法第27條修正條文全文,108年1月9日修正生效。
- 核名詞
- 失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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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