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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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如果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怠忽職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要求農、漁會調職或依照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議處。這表明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沒有履行職責,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農、漁會進行內部調動,或根據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核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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