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
核
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量及本部、分部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
非
信用部之業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