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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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量及本部、分部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 2.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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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 農會、漁會應指定專任的內部稽核人員負責信用部的稽核業務。稽核人員的數目根據業務量以及本部和分部的數量來決定。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法務部所提供的「農業金融暨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經營管理規則」中,對農會信用部的稽核制度做了更詳細的說明。該規則指出,農會信用部應指定專業的內部稽核人員,確保該部門的業務運作符合法規要求並且有效執行。稽核人員的數目和分配應該根據該農會信用部的業務規模,包括本部和分部的數量,進行規劃和調整。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農業金庫所提供的「畫質版政策之經營管理規則」,該規則明確指出內部稽核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和依法令辦公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稽核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 基於上述的法規與相關資料,農會、漁會在進行信用部稽核業務時,應該遵循指定專任的內部稽核人員,並根據業務量和本部、分部數量的情況,酌情增減稽核人員的數目。此外,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及中華民國農業金庫提供的資料,可以進一步確認和遵循內部稽核人員的相關資格、職責和執行辦公等事項。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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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