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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量及本部、分部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2.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信用部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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