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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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但不得逾稽核信用部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 2.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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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農會及漁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此外,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並經過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然而,這些人員不得超過稽核信用部總員額的三分之一。 2. 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若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列入這個限制。 例如,在某農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選拔過程中,候選人甲是高級職業學校會計科系畢業,並且有五年的金融業務經驗,符合第1項條件之一。另一候選人乙是大學商學院畢業,曾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三年,並接受了三個月的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也符合第1項條件之一。因此,這兩位候選人都可被考慮為農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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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