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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內部稽人員應曾參加經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一期次以上,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
  2. 前項專業訓練機構應於每年底將其下一年度擬開辦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陳報財政部核備,並將前一年度辦理訓練情形陳報財政部備查。
  3. 財政部得視信用經營業務實際需要,令前項專業訓練機構調整其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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