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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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農會和漁會在派任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時,必須符合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並需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向財政部)報備核准後才能擔任該職位。同樣地,當需要調職或解聘(任)、降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時,必須有重大過失方可進行。此外,農會和漁會每年底應將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歷和受訓資料製成冊子,提交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向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 -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財政部報省農會《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非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降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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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