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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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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漁會派任其信用部內部稽人員,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並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核准後,始得充任。其異動時亦同。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
  2. 2.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農會和漁會在派任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時,必須符合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並需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向財政部)報備核准後才能擔任該職位。同樣地,當需要調職或解聘(任)、降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時,必須有重大過失方可進行。此外,農會和漁會每年底應將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歷和受訓資料製成冊子,提交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向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 -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財政部報省農會《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 名詞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降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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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農會、漁會派任其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並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