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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漁會派任其信用部內部稽人員,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並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核准後,始得充任。其異動時亦同。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
  2.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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