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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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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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的使用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未經核准的場所不得用於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以下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7條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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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