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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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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經准設置、遷移、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2. 2.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金融機構在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後,應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並在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報相關資料。 根據第2項,金融機構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原核准將被廢止。 這項法規旨在確保金融機構在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時遵守程序,並及時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若金融機構未能遵守規定期限,則可能面臨核准被廢止的後果。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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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