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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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金融機構在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後,應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並在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報相關資料。 根據第2項,金融機構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原核准將被廢止。 這項法規旨在確保金融機構在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時遵守程序,並及時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若金融機構未能遵守規定期限,則可能面臨核准被廢止的後果。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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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