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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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置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若發生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的情況,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提供總行或區域總行的授權文件)申請變更許可。 該條第2項要求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主管機關上次核准設置或遷移的日期和文號、原使用單位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變更後的使用單位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變更的理由、變更後是否符合第七條關於不得對外營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在第3項中,若經核准設置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因原址面積擴增或縮減而導致地址變更,應提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解釋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包括「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附表,這是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的最新法規。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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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