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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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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設置之營業用辦公場所,有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情事,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四):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變更後之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四、變更之理由。 五、變更後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如有原址擴增或縮減面積致地址有變更之情事,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置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若發生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的情況,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提供總行或區域總行的授權文件)申請變更許可。 該條第2項要求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主管機關上次核准設置或遷移的日期和文號、原使用單位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變更後的使用單位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變更的理由、變更後是否符合第七條關於不得對外營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在第3項中,若經核准設置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因原址面積擴增或縮減而導致地址變更,應提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解釋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包括「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附表,這是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的最新法規。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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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有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情事,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