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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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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2.金融機構設置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使用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置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金融機構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二): 一、主管機關前次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及預定遷入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遷移之理由。 四、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五、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六、遷移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4. 4.金融機構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三):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預定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原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三、裁撤之理由。 四、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4條,金融機構在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時,應提出申請書及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 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2. 設置之理由。 3. 使用之場所是否涉及與關係人交易情況的說明。 4. 預定設置之場所是否符合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5. 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的申請書,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上次核准的設置或遷移日期及文號。 2. 預定遷入之場所地址、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3. 遷移的理由。 4. 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涉及與關係人交易情況的說明。 5. 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符合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6. 遷移後原址的運用或處分計劃。 7. 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的申請書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上次核准的設置或遷移日期及文號。 2. 預定裁撤之場所地址、原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3. 裁撤的理由。 4. 裁撤後原址的運用或處分計劃。 5. 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進行解讀,參考資料可參考該法規本身及最新的相關議事錄和主管機關公告等文件。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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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