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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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事先依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視同核准。但金融機構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 3.金融機構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自金融機構完成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經主管機關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視同核准。
- 4.前二項規定之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書面通知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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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3條,我們可以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在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時,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必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的30天內,如果沒有表示禁止或不同意的意見,則視為核准。不過,金融機構在申請後的等候期間內,不能執行所申請的事項。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提出的申請書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通知金融機構補正,並限期補正。如果金融機構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補正,且主管機關沒有表示禁止或不同意的意見,則視為核准。 4. 該條第四項規定,在前兩項規定的期間內,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延長30天,但只能延長一次。 至於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該網站上應該會有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與解釋。詳細資料可以透過網站搜尋或聯繫該機關了解。 - 相關的金融法學書籍或法律資料庫,例如台灣法規資料庫等,這些資料庫中應該有該條法規及其解釋的相關資料和判例參考。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資料請以最新法規或相關機關的正式官方文件為準。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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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