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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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