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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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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經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一旦信用卡業務機構獲得營業執照後,如果發現其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有效經營業務,或者在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並且情節非常嚴重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機構的設立許可,並要求其在期限內交還執照,同時通知經濟部。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批准,期限可以延長開業,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關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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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