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除了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外,任何經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如果有需要變更其營業執照上所列的事項,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且申請換發新的營業執照。這是要確保機構在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過程中,具備相關的合法資格和要求。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此條規定尚未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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