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在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中规定了信用卡公司及外国信用卡公司的设立登记和申请營業執照的要求。信用卡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会计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规定的文件。外国信用卡公司应提交營業執照申請書、分公司登記證件、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规定的文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登记和核发營業執照,可以申请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延展,但未经核准延展的情况下,主管機關有权撤销或废止其许可。目前没有提供与参考资料有关的具体例子来解释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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