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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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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在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的內容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例如,如果申請書中提供的資料被發現與事實不符,或者申請書上的聲明被證明是虛假的,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許可。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正的事項未能在限期內被補正。 如果主管機關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補正申請書中的問題,但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則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三、經主管機關判定該業務機構無法健全有效經營。 在審查過程中,如果主管機關發現該業務機構無法有效地經營或運作,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許可。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除了上述情況外,如果申請書或業務機構的營運方式有其他不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主管機關也可以不予許可。 以上解釋參考的是《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的法規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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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