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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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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至少繳足新台幣二億元之股款,並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0條,當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時,發起人必須至少繳足新台幣二億元之股款,並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將這筆款項存放在專戶中。 根據最新資料,可以參考以下案例來解釋這條法規: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打算設立票券金融公司,甲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在申請設立許可時,繳足至少新台幣二億元的股款。如果甲公司的發起人只繳交了一億元,那麼根據這個法規,他們無法獲得設立許可。 同時,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這筆股款應該存放在專戶中。這意味著,甲公司的發起人需要將這筆股款放在一個專門用於存儲的帳戶中,以便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進行監管或核算。 這些解釋基於「票券商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作為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解釋和裁判書來進一步了解和支持你的解釋。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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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至少繳足新台幣二億元之股款,並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