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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