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出資須以現金為限。根據法條,財政部可以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最低實收資本額。如果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標,財政部應通知相應的票券金融公司進行增資,並給予一定的期限繳足。如果逾期未能繳足,財政部有權限制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參考資料: 1. 票券金融公司監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40151&flno=8 2. 金融商品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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