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於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應檢附左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左列各目情事之書面聲明: (一)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三)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 違反本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八)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九)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者。 六、公司章程。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財政部得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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