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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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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於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應檢附左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左列各目情事之書面聲明: (一)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三)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 違反本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八)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九)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者。 六、公司章程。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財政部得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可知,「票券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的設立許可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具體而言,申請人需向財政部提交以下三份文件: 1.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範圍、業務原則和方針以及具體實施方法(如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配置、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和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等。 3. 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此外,還需提交以下文件: 4. 發起人會議紀錄。 5. 發起人等無特定情事的聲明文件。 6. 公司章程。 7. 董事會職責和經理部門職權的劃分。 8.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提交的文件內容不完整或不充分,財政部可以駁回申請。儘管可以補正,但如在財政部限期內未能補正至符合規定,則申請將被駁回。 範例: 根據財政部網站資料(https://www.mof.gov.tw/),可以找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範本」,以及相關表格和申請程序的詳細說明。這些資料可作為參考,以了解如何填寫和提交所需的文件。例如,財政部網站可能提供了「營業計畫書範本」,這個範本可以作為申請人填寫營業計畫書的參考樣式。

  • 設立登記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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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於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應檢附左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