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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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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了關於票券金融公司設立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發起人有變更的情況,財政部可以撤銷其許可。不過,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是不受這項限制的: 1. 發起人失蹤或死亡。 2. 發起人被宣告為禁治產。 3. 在提交設立申請後,發現發起人存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情況之一。 4. 發起人是一家公司,被法院裁定進行重整,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損失的情況。 此外,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該提前陳述合理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然而,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主計總處: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辦法(https://www.mof.gov.tw/File/Attach/2945/File_29538.pdf) [2] 財政部:票券商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90085)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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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