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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