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票券商管理辦法14

快速跳轉

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准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在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在收足股款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許可。然而,在前述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可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三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某間票券金融公司於2022年1月1日獲得財政部許可設立,則該公司必須在2022年4月1日之前收足其全部股款,並在4月1日之後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收足股款或未經經濟部核准,則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許可。不過,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三個月的時間。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