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三個月。
依照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在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在收足股款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許可。然而,在前述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可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三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某間票券金融公司於2022年1月1日獲得財政部許可設立,則該公司必須在2022年4月1日之前收足其全部股款,並在4月1日之後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收足股款或未經經濟部核准,則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許可。不過,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三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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