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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