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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 十、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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