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 十、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在設立票券金融公司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提交以下文件: 1. 營業執照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件 3. 驗資證明書 4. 已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5. 公司章程 6. 發起人會議紀錄 7. 股東名冊 8.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若有常務董事,還需要提交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9.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 10. 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11. 其他依財政部規定所要求的文件 若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則可以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若未經核准延展,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票券商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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