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則第17條,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發現申請書中有虛偽情報,且情節嚴重,或已超過六個月而尚未開始營業,財政部應該撤銷其設立許可並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交還執照,同時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則可以延期開業,但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期一次。 舉例來說,假設某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執照時提供了虛假文件,經財政部發現後,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財政部可以撤銷其設立許可並要求其在一個特定期限內交還執照,同時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公司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並經財政部核准,則可以延遲開業,但延遲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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