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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經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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