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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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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經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則第17條,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發現申請書中有虛偽情報,且情節嚴重,或已超過六個月而尚未開始營業,財政部應該撤銷其設立許可並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交還執照,同時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則可以延期開業,但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期一次。 舉例來說,假設某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執照時提供了虛假文件,經財政部發現後,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財政部可以撤銷其設立許可並要求其在一個特定期限內交還執照,同時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公司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並經財政部核准,則可以延遲開業,但延遲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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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