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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之執照費,準用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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