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之執照費,準用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兩個程序: 1.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根據本法第58條及第59條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票券金融公司在變更營業執照記載項目時,需按照第58條及第59條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但是,具體的變更內容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所以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2.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的執照費:準用本法第60條的規定。根據第60條,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核發或換發營業執照時,需支付與執照相關的費用。然而,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費用金額或支付程序,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基於上述情報,對於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8條的具体詳情以及相關範例,不能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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