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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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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之執照費,準用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兩個程序: 1.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根據本法第58條及第59條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票券金融公司在變更營業執照記載項目時,需按照第58條及第59條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但是,具體的變更內容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所以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2.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的執照費:準用本法第60條的規定。根據第60條,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核發或換發營業執照時,需支付與執照相關的費用。然而,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費用金額或支付程序,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基於上述情報,對於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8條的具体詳情以及相關範例,不能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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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