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或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需按照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將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的金額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經中央銀行認可的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在交易中出現損失時,能夠有足夠的保證金來彌補損失。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融資融券市場的穩定性和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範例資料: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資本額為1億元,那麼該公司需要將相當於5%的金額,也就是500萬元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經中央銀行認可的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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