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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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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2. 2.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規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已擔任監事的人,他們的任期仍然是一年。 2. 根據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的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的任期會延長到現任理事的任期屆滿時,同時一同進行改選。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文中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立法沿革 1

(0830118 增訂)

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選務,爰訂定調整現任監事任期之過渡條款,使各社理、監事得併同改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118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選務,爰訂定調整現任監事任期之過渡條款,使各社理、監事得併同改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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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