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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4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2. 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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