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規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已擔任監事的人,他們的任期仍然是一年。 2. 根據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的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的任期會延長到現任理事的任期屆滿時,同時一同進行改選。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信用合作社法第 49-1 條,文中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選務,爰訂定調整現任監事任期之過渡條款,使各社理、監事得併同改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選務,爰訂定調整現任監事任期之過渡條款,使各社理、監事得併同改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