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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2.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3.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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