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8-2條,如果犯本法的罪行,被判處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無力完納,那麼該罪犯的易服勞役期間將不超過兩年,並且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如果所科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無力完納,則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並且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 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假設某人因犯下信用合作社法所規定的罪行,被判處罰金達到新臺幣六千萬元,然而他無力完納該罰金。根據這個範例,他將被要求進行不超過兩年的易服勞役,而易服勞役的期間將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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