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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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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8-2條,如果犯本法的罪行,被判處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無力完納,那麼該罪犯的易服勞役期間將不超過兩年,並且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如果所科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無力完納,則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並且折算標準是根據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 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假設某人因犯下信用合作社法所規定的罪行,被判處罰金達到新臺幣六千萬元,然而他無力完納該罰金。根據這個範例,他將被要求進行不超過兩年的易服勞役,而易服勞役的期間將根據罰金總額與兩年之日數比例進行折算。

立法沿革 1

(0930113 增訂)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罰金名詞
  • 完納名詞
(093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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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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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48-2 條規定:「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4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4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