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囑存戶將真實姓名,職業及詳細地址在開戶申請書內詳細填明,如係商號存款,並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2 條,銀錢行莊在存款戶開戶時,需要要求戶主填寫開戶申請書,並在其中詳細填寫真實姓名、職業和地址。如果是商號存款,還需要填寫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銀行在開立存款帳戶時,能夠收集到戶主的真實身份和詳細資料,以便在需要時能夠聯繫到戶主。同時也可以避免使用虛假身份或匿名開立存款帳戶的情況發生,增加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在上述文段中的例子中,被告提供了一個存款帳戶給另一個自稱為「陳靜文」的成年女子使用。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被告在開戶申請書中應該填寫並詳細說明真實姓名、職業和地址。然而,被告未經深入調查即提供存款帳戶給該女子使用,這可能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