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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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屬存戶提出國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核明第二條規定填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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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3條,銀錢行莊在開戶時,應要求存戶提出國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核明填寫第二條所規定的事項。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開戶時的身份認證,以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並防止虛假開戶和洗錢等非法活動。存戶的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證明文件可以作為他們身份的證明,確保銀行或金融機構可以核對並驗證存戶的身份資料。 例如,一個剛成年的人要在銀行開戶,根據這個規定,該人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已經滿足開戶的相關法定年齡。只有在通過身份驗證後,銀行才能開立他的存款帳戶。這樣可以確保銀行的合規性,同時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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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