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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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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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