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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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戶,不得繼續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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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中提到的法律是"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5 條"。根據這個條文,如果存款戶逾期不來校正,銀錢行莊應立即退還其存款,不得再行存儲;如果存款戶不來提取,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直到存款戶一次提清銷戶為止,不得繼續往來。 參考資料: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5 條 註:依行政院命令修正之文,財政部監督銀錢店莊使用本名及辦理存款業務之基準,應作明文訂定,並視行使支票業務,應依銀行法之規定行使;有關辦法及本案被上訴人通知有不符之情形,關於被上訴人是否已申請命令銷票及是否已受理,極為爭議;其次,主文第一款之採取行動即為退回存款,則應依何種程序而退回?筆者平時接獲退還存款授權書,多以由指定帳戶以匯票方式退還者為多,是否由被上訴人以同方式退還?前評鑑結果指出,未提出合法書面通知,是否即可以推定未提取而退還之?關於提款及退還存款目前尚無明確規範,筆者乃嘗論述之。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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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