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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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0條規定,本貸款的利率應以中央銀行核定的貼現利率計算。此條規定指出,在本辦法所定的貸款中,基於第三條所稱的貼現票據,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進行重貼現。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該條規定涉及利率的計算方式,需要參考中央銀行核定的貼現利率。然而,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並未有提到具體的利率數值或是相關的解釋。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利率計算方式。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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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