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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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以現金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俟財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原核准案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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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在財政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收集足夠的資本,以現金繳存到財政部指定的銀行,然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和營業登記。只有在財政部發放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營業。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收集足夠的資本並報請驗貨,則原先核准的案件自動失效。 根據以上內容,短期票券交易商在財政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必須完成以下步驟才能開始營業: 1. 收集足夠的資本:短期票券交易商需要確保自己有足夠的資本來支持日常運作。這筆資本必須以現金形式存入財政部指定的銀行。 2. 報請驗貨:短期票券交易商需要向財政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請,以驗證其資本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 辦理公司和營業登記:短期票券交易商需要辦理相應的公司和營業登記手續,證明其合法經營的身份。 4. 取得營業執照:只有在財政部核發營業執照後,短期票券交易商才可以正式開始營業。 如果短期票券交易商未能在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內完成上述步驟並報請驗貨,則其原先核准的案件將自動失效。這意味著該短期票券交易商無法繼續進行相關業務。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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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