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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准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以現金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財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原核准案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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