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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營業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時,除應繳納註冊費及執照費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股東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二、股東已繳資本數額清冊。 三、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議紀議。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五、重要職員姓名、籍貫、學經歷及住址清冊。 六、驗貨證明及監察人報告書。 前項第五款所稱重要職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主管人員,其任免調遷,應隨時報請財政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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