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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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營業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時,除應繳納註冊費及執照費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股東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二、股東已繳資本數額清冊。 三、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議紀議。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五、重要職員姓名、籍貫、學經歷及住址清冊。 六、驗貨證明及監察人報告書。 前項第五款所稱重要職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主管人員,其任免調遷,應隨時報請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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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2條,短期票券交易商在申請營業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股東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2. 股東已繳資本數額清冊。 3. 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議紀議。 4.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5. 重要職員姓名、籍貫、學經歷及住址清冊。 6. 驗貨證明及監察人報告書。 其中,第五款所指的重要職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一級業務主管人員。他們的任免調遷需要隨時報請財政部核備。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財政部相關法規解釋,重要職員的核備程序旨在確保公司經營者的適格性和負責性。該程序涉及提交重要職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學經歷等相關資料,以便財政部進行評估並核備其任免調遷。這樣可以確保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背景,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 監察人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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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