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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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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資本總額暨董事、監察人有變更時,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財政部及經濟部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當短期票券交易商的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資本總額或董事、監察人有任何變更時,就必須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向財政部和經濟部申請變更營業登記。這意味著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並在變更營業登記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財政部營業登記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2/)、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 監察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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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資本總額暨董事、監察人有變更時,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