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買賣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三、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人。 四、擔任商業票據之承銷人。 五、擔任商業票據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六、擔任短期票券及金融機構同業折放款經紀人。 七、依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之規定或依財政部之指定,擔任債券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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