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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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承銷、保證或背書時,須業發行此項商業票據之公司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憑以決定其發行數額,並須對買賣該項短期票券之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但發行此項商業票據經由金融機構保證者,得免得理徵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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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在擔任商業票據的簽證、承銷、保證或背書時,短期票券交易商需要對發行該商業票據的公司進行徵信調查,以查證其發行計畫和償還財源,並根據調查結果來決定發行數額。此外,短期票券交易商還需要向買賣該短期票券的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的公開說明書。然而,如果該商業票據是由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則可以免除徵信調查的要求。 參考資料:《商業票據專章註釋與命題(修正版)》(台灣證券交易所出版)
-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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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