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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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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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6條,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將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的金額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這些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被金融機構擔保的公司債。這些保證金的目的是確保交易商能履行其交易責任,並提供一個可靠的支付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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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