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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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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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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7條,短期票券交易商可以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解決資金周轉問題。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根據需要,財政部可以與中央銀行進行討論並調整融資限額。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布 -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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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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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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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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