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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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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