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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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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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7條,短期票券交易商可以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解決資金周轉問題。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根據需要,財政部可以與中央銀行進行討論並調整融資限額。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布 -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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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