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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承估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並應訂定買品之日期。 前項倍數財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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