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短期票券交易商不得辦理存款及放款業,並不得買賣其董事長、常務董事(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所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 (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之企業所發行之票據。但該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經銀行承兌或保證者及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均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不得辦理存款及放款業,並且不得買賣其董事長、常務董事(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或經理人所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或經理人之企業所發行之票據。然而,如果該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經銀行承兌或保證,或者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則不受此限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短期票券交易法規篇:https://www.fsc.gov.tw/laws/lawsContent.aspx?id=477&fsid=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